FAQ 常见问答

根据建筑物的构造性部分和用途的不同,也可以进行切换

从12年前开始以1户建普通租赁,1层店铺,2层住宅这样的情况,
到期时可以换成定期租赁合同吗?
如果2楼部分作为住宅结构上具有独立性,
整个建筑物包括住宅在内,适用过程措施规定。
不能换成定期租赁合同。
但是,不是2楼独立的住宅,如果是定员的小睡室等,
那个也可以评价为事业用物的一部分,不接受转换的限制。
这需要充分调查确认2层部分的利用形态及结构性的部分之后对应。

由于定期租赁合同不得已的情况下延长了期限

定期租赁者将迎来期满期,但因租主方面的情况要求延长6个月。
在这种情况下,合同上应该如何处理
法律原则上应该重新签订合同,但是也可以考虑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6个月更改定期借款人的终止期。
但是,如果反复这么做的话,一般会认为是租房法中强行逃避规定的违法行为,所以应该一次性限定且对其经过、变更的理由等进行记录。

请求定期租赁合同中增加工资

如果是定期租赁合同,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增加租金吗?
如果特约里没有另定工资改定规则的话就可以。

中途解約の違約金の額の上限とは

定期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为10年,中途解约的话,可以取得相当于两年的租金的违约金吗?
在审判事例中,一般租房贷款,也有只承认1年的中途解约的违约金的事例,不过,由于居住用2年作为对租主不利的特约有被消费者契约法照作为问题的可能性

关于定期租赁合同期满通知

定期租赁合同期满提前通知,可以在期满前的“1年至2年前”吗?
根据租地租赁法38条4项不能

以再契约为前提的租赁募集等有效

用定期租赁合同,预先由于能再契约的事做租赁物件的广告,契约书也预先记载的事可能吗?
如果是任何情况都能再签约的内容,根据情况的不同一般会被认为是租赁。
因此,必须停留在可能有再契约的表现上,不招致借款人的误解。
避免制作不明确的合同,并且在条文中也不能使用“更新费”这样的以更新为前提的文言。

无固定期限合同变更合同、借款人增建部分的权利关系

自古以来的借款人,在去年到期的时候,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备忘录。现今,贷款人将再次与该借款人之间明确订立合同(订立两年合同)。)被要求签订,可以吗?另外,借主正在增建物件。(承诺的有无不明),关于这部分租主有权吗?

合同与协议

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,可以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改为固定期限的合同。这种情况下,可以将重新签订合同的时期作为始期,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将时期追溯到去年合同期满。关于增建部分,根据不动产的匹配,增建部分也成为主要建筑物的所有者的贷款人的所有。但是,借款人对于增建部分的价值可以请求赔偿,因此在当事人之间协商并达成支付时间、方法等的赔偿金是非常重要的。

居住用区划作为事业用时合同的种类

作为居住用而建造的一间房子,如果法人为了在仓库和会议室中使用而签订租赁合同,那么作为事业用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签约?

目的要点

租赁合同的目的是,租赁者实际使用该建筑物是重点,所以在法人为使用仓库或会议室而签订租赁合同时,作为事业用租赁合同签订合同。

一定期间的租赁可以一时使用租赁契约吗?

有人只想在重建自己所有建筑物的期间租借其他建筑物,作为契约形式,临时租赁契约可以吗?

更精通的是

一时使用契约也没有问题,不过,不能否定将来性,是不是真的临时使用的目的的纠纷发生的可能性。为此,建筑物的重建期间因为某种程度决定着,定期租赁契约可以说是bete。